公告日期:2025-10-3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具体包括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购销商品及接受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防止资金占用与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成员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投资与战略发展部、审计部、风控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
章程》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商品销售和采购、劳务提供和接受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等,履行审批程序,确保价格公允、结算及时,做好关联交易资金管理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包括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
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防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每月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
检查,及时通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检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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