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集团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七条 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
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规范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
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专项管理原则。公司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
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一条 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
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
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损失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债权投
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董事会相关处理意见或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
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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