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上市公司”或“公司”)2018 年支付现金购买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盐业”)相关盐业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过程中山东盐业针对部分标的公司矿产开采出具的相关承诺豁免及预留价款处置事宜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东盐业原做出的相关承诺及变更情况
针对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中的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制盐”)、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盐业”)矿产开采相关事项,山东盐业出具《关于部分标的公司矿产开采涉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办理完成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由 60 万吨/年到 120 万吨/年的采矿权证变更相关手续,并承担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未来资源价款的缴纳义务,并预留 2 亿元交易对价用于对该事项的担保。如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因采矿权许可证生产规模变更未及时或因超量开采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及/或责令限产,本公司将自鲁银投资及本公司共同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相关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补偿。(2)如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股权交割日前的矿产超量开采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及/或责令限产,本公司将自鲁银投资与本公司共同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相关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补偿。(3)如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股权交割日前的矿产越界开采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及/或责令限产,本公司将自鲁银投资与本公司共同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相关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补偿。”
2022 年 6 月 2 日,山东盐业出具《关于相关承诺申请延期的函》,“在 2025
年 3 月 23 日前办理完成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由60 万吨/年到 120 万吨/年的采矿权证变更相关手续”。上述承诺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025 年 3 月 20 日,山东盐业出具《关于相关承诺申请延期的函》,申请将
上述承诺中涉及的采矿权证办理期限再次延长 12 个月,即“在 2026 年 3 月 23
日前办理完成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由60万吨/年到120万吨/年的采矿权证变更相关手续”。上述承诺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二、交易双方关于 20,000 万元预留价款的相关约定
根据本次重组时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合同》“第四条 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之第 2 款,“转让方同意,在产权转让价款中,预留20,000 万元价款,作为转让方在本补充合同项下第六条第 4 款相关义务及责任的担保,转让方应自收到产权交易中心汇入的产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20,000 万元价款汇入以转让方名义开立的转让方,受让方及银行三方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自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办理完毕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取得换发后的采矿许可证,且相关采矿权价款、该等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及费用支付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解除上述银行共管。转让方进一步同意,在上述银行共管账户解除前,对于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及本补充合同项下的其他相关义务及责任,该等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应承担的审计基准日(“审计基准日”指双方确认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的截止日期,即2018年6月 30日,下同)之前未反映在《审计报告》中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向受让方补偿的过渡期内亏损或减少的净资产、相关标的公司未充分计提的相关费用、标的公司遭致且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相关损失、费用等,受让方亦有权选择将该等款项由预留的 20,000 万元价款中扣除,如预留价款不足以涵盖转让方
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该部分预留价款退还义务。”
《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合同》“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之第 4 款约定,“转让
方保证,最迟不晚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办理完成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及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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