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7 17:38:49 股吧网页版
新华百货: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35 Yuehai Rd,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武文伽、宋汉奇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宁夏银
川市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六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资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既存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6月 12 日在《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再次提醒发布了《新华百货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
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19,746,8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7518%。其中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8.751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