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对 外 担 保 及 资 金 往 来 管 理 制 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工作。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执行严格审批程序,根据权限的不同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无法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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