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安全与稳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质量,明确内部审计监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必须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严格执行。
三、企业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积极了解、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五、审计部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已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审计工作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制度流程、操作规范。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与公司利益相悖的任何活动或参与影响其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要真实地揭示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核清事实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不能用秘密信息谋取私利、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合同、经营业务、离任审计、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察,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集团内各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每年组织各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实时监控,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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