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4-06-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达尔曼: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04-06-18

关于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
规事项:
2003年度,公司违规为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9,250万元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另外,公司以存单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等方式为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涉及
金额约74,277万元,占公司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5%。对于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公司上述严重违规行为,公司监事会却在其工作报告认定:“2003年度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履行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经
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
规则》”)第4.1条和第7.4.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
芳、王淑琴、林娣、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未能勤勉尽责,
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
文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督之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
《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
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许宗林、刘玉堂、杨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
王全胜、独立董事李鼎新、张六炎、李忠民,监事逯秉坤、樊光鼎、马小超、李
玉柱、赵慧萍、张丽、张熙文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
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