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4-07-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达尔曼: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04-07-27


证券代码:600788 证券简称:ST达尔曼 编号:2004-018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如下未披露的法律事项:
一、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执行通知书
1、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
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
2004)陕执一公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
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
、利息人民币213.21万元,案件执行费120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西安翠宝
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7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
处(2003)陕证经字第001739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8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28万元。西安达尔曼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3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
和解协议书。
3、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04年5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号,根据陕西省公证
处(2003)陕证执字第05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
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
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4、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
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
03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
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1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5、招商
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0号,根据
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6、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4年7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1号,根据陕西省公证
处(200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
公司偿还借款3,300万元及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以上第3、4、5项借款担保案件,本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达成
和解协议,承诺于2004年7月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最少不低于1亿元),至今尚未偿
还。根据协议,若到期未还,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将有权对借款抵押物达尔
曼大酒店及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
二、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民事判决书
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