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在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保证不同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后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价。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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