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由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其履行监督职责。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及监事职责,若不设审计委员会,则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监察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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