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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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 602-202502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等。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十六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2025 年 4 月 16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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