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7-06 14:05:25 股吧网页版
拉升在即

公告日期:2016-05-10

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并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出具如下回复。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及居留权情况,就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要求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JIANZHAO先生、ZHIHONGZHENG女士,该两位系夫妻关系。

一、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及居留权情况

JIANZHAO、ZHIHONGZHENG现系加拿大籍公民,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具体情况如下:

1、JIANZHAO先生1963年5月出生于中国黑龙江省,其于1987年1月申请到加拿大McGill大学留学,并于1991年7月毕业于加拿大McGill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专业,硕士学历。JIANZHAO先生于1993年12月申请取得加拿大国籍,成为加拿大公民。

ZHIHONGZHENG女士1964年9月出生于中国上海市,其于1985年8月申请到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留学,并于1996年6月毕业于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建筑材料专业,博士学历。ZHIHONGZHENG女士于1993年12月申请取得加拿大国籍,成为加拿大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JIANZHAO先生、ZHIHONGZHENG女士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即丧失中国国籍。

2、1997年,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响应上海市政府的号召,回国创业,并以外籍身份于1997年8月在中国上海投资创立大道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并持续经营至今,因此大道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废止)的规定,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于1996年4月申请到“外国人居留许可”,许可有效期为1年,每年到期均按期办理延期手续。

3、2004年8月,中国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永久居留证”制度。为便于长期在国内居住,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证件有效期 编号

JIANZHAO 加拿大 2006.10.16-2016.10.15 CAN310063051901

ZHIHONGZHENG 加拿大 2006.10.16-2016.10.15 CAN310064092400

综上,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加拿大籍公民,并不属于双重国籍人士;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因此JIANZHAO、ZHIHONGZHENG夫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大道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国投资人的资格。

二、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制造业之(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下第253项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公司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要求。

主办券商和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