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13日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相适应,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能力贡献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和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年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岗位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薪酬构成及标准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津贴等,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具体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相应权限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放,任期激励于每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依据任期内考核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岗位调动、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原则上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特殊情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司仍有权按照本制度规定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离任不免除其薪酬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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