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 1027 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金友旋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八路 1 号浙大网新软件园 A
楼 14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0,880,3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82%,均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8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470,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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