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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