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
北岸财富中心 1 幢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0 人,代表股份
591,515,8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87,959,6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9 人,代表股份 3,556,1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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