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职责: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第四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审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审定的年度对外担保预算方案,并落实对外担保管理责任制,监督对外担保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分管财务领导具体负责对外担保管理,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审查对外担保预算,检查、督促财务部门执行对外担保预算情况,审核公司本部预算内的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产权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调查了解情况并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布置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
(三)纪检审计室监督、检查本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并向本公司领导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财务产权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
第九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是自然人;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除子公司外,连续三年亏损,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条 对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全体股东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按“所需担保总额×本公司股权比例”测算出的最高数额。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所需担保的额度等相关资料报送财务产权部,财务产权部对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议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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