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 录
释 义......2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5
二、 收购目的......9
三、 收购方式......9
四、 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10
五、 收购资金来源......11
六、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1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3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
十、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14
十一、 结论意见......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宁波海运 指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浙能燃料 指 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
一致行动人 指
司、宁波甬通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能集团 指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运集团 指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甬通海洋 指 宁波甬通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人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增持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2,194,900 股,增持完成
本次收购 指
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比例达
45%的行为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告的《宁波海运股
本次增持计划 指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
公告》中所载明的增持计划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宁波海运股份有
《收购报告书》 指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 式 准 则 第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指
号》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海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7002-1号
致:浙江浙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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