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 8.76 元/股调整为 8.58 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508.498 万股调整为 488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由 9.79 元/股调整为 8.5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奥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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