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且未触及法定披露标准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披露时,同时披露当期主要运营数据;
(二)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四)核心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品或技术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五)核心技术突破及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重要投融资事项取得关键进展;
(八)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及归档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关系智能能力群(以下简称“投关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披露工作完成后,投关群对本次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投关群,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其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公告文稿及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