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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20:38:00 股吧网页版
*ST鹏博:鹏博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 鹏博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42024010 号)。告知书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2024 年 11 月 17 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通知,杨学平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42024011 号)。告知书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11 月 17 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41)。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曦、李丽琴、王鹏: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鹏博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2021 年 11 月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前,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鹏博实业)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仍为上市公司股东,2023 年年报披露直接持股比例为 6.94%。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系鹏博实业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系鹏博实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创展)、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采星驰)、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系李星实际控制企业。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通服)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10 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星协商一致,欣鹏运向星
辉创展借款 11.2 亿元,和光一至向博采星驰借款 5.2 亿元,云益晖向博采星驰借
款 0.6 亿元。上述 3 宗借款共计 17 亿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述借款债权由星辉
创展、博采星驰转移至四川邦诺。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欣鹏运、和光一至、云益晖使用上述全部借款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相关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2024 年 6 月,上述违规担保全部解除。

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披露上述担保;

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在 2023年年报已披露为欣鹏运、和光一至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
保。2017 年至 2018 年,上市公司发行“17 鹏博债”、“18 鹏博债”。其中,“17 鹏
博债”于 2022 年 6 月如期兑付,“18 鹏博债”展期至 2025 年。“17 鹏博债”持续信
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年报,“18 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至 2023 年
年报。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杨学平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违规担保,知悉上市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签署上市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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