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发展中的监督、服务与保障作用,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
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决策流程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与内部审计准则,秉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忠实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廉洁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及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审
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及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八)为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相关服务;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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