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5-12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关于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法人
2008年度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之年度业
绩公告,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现有股本总额424,864,883
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人民币0.943元现金红利(含税),派送现金40,064.76千元。
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企业向
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法人股东)派发2008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股息分派及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安排提示如下:
为了确定有权收取2008年度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至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
股股东如欲收取2008年度股息,须于2009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四时前将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2008 年度股息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为每10股人民币0.943元。本公司以港币支付的H
股股息,相关汇率按照本次宣布派发股息2009年6月19日(即股东年会召开日期)之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人民币兑港币汇率折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向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度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H股股东名册上
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它企业代理人
或受托人,或其它组织及团体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扣除10%的所得税后派发2008 年度股息;对于截止至股权登记日
H股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自然人股东,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如需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
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依照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
名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
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及不予受理。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5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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