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1993-11-29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概要
普股通60000000股
主承销商及推荐人:上海海通证券公司
一、释义
“本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或指改组前昆明机床厂所经的机床工具业务,即发行人:
“改组”于1993年10月19日本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注册成立,昆明机床厂的机床工具业务以及业务的资产负债转让予本公司,详见本概要“改组”;
“海通”:上海海通证券公司,A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A股上市的推荐人。
“A股”: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以人民币认购 及交易的普通凤人民币股票;
“H股”: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每股面值1元、以港币认购及交易的 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人民币”:中国货币;
“港币”:香港货币
二、绪言
本概要所依据之招股说明书乃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民,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次发行的A股是根据该招股说明书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该招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或者对该招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次发行的A股公售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本招股说明书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司法区域均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另在境外公开发行6500万股H股,H股只供境外者认购及买卖。本公司H股已在香港发行,并将于近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三、本次A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发行人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钟岳
电话:(0871)5150290
传真:(0871)5150317
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饭店三层
经办律师:韩小京、刘钢、苏铁鹰
电话:(01)5123388转2192
传真:(01)5123529
发行人的香港法律顾问
齐伯礼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历山大厦19楼
经办律师:黎高信、王小军
电话:(00852)8108008
传真:(00852)8100664
主承销商及推荐人
上海海通证券公司
上海市北海宁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汤仁荣
经办人员:殷文庆、管宁
电话:(021)3248658
传真:(021)3248928
分销商
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郑孝仁
电话:(0871)3134376
传真:(0871)3134584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来宝
电话:(0871)3131160
传真:(0871)3132874
云南省证券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莺
电话:(0871)3149155
传真:(0871)3165456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文
电话:(0871)3160840
传真:(0871)3160704
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
上海市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即墨路95号2号楼2楼 经办律师:毛柏根 高蜴
电话:(021)8872760
传真:(021)8871850
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联谊大厦404室
注册会计师:柳伟敏、胡凡
电话:(021)3200546
传真:(021)3265905
资产评估机构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联谊大厦2107室
经办评估人员:徐惠勇、梁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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