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9-22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以常年法律顾问的身份指派刘和毕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议题及召开过程等
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 年 8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等事项。
2011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补充提案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25.08%),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
交临时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情况。
2011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 23 号
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与公告及补充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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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 2011 年 8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数 207739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香港毕马威会计师行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上述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 2011 年 8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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