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及经营发展规划、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同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2026 年至 2028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二)在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且年度分红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分红中所占的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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