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何安瑞,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本着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坚持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何安瑞:54岁,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北京科技大学冶金工程研究院副院长、院长。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任北京科技大学工程技术研究院院长。2018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任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2年8月至2025年4月,任北京科技大学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主任。2025年5月起,任北京科技大学工程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2025年12月起任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本人还兼任高效轧制与智能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2022年12月1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薪酬委员会)委员,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11月30日起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2025年8月29日起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本人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本人应列席股东大会4次,实际列席4次;应出席董事会15次,实际出席15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为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会上,本人积极听取汇报,对各项议案审慎决策,并提出专业建议;会后,本人主动跟进了解议案落实情况。报告期,本人赞成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未投弃权或反对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出席并主持了所有2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提名委员会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等议案,依法依规更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责任和义务。
2.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不适用。
3.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所有8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以及2024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及2025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变更公司2025年度审计师等议案,听取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审计工作、合规工作等相关汇报,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薪酬委员会
报告期,本人作为薪酬委员会委员出席了所有2次会议,审议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公司经营层成员2025年经营业绩责任书等议案,切实履行了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所有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马钢有限引进宝钢股份、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产品购销协议补充协议等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在2025年1月23日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审阅公司2024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后,认为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疏漏,同意将该财务报表提交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审计。于2025年2月25日,书面提醒安永华明按计划进度提交审计报告。
2.在2025年3月27日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根据对公司2024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审阅,以及与内审部门、安永华明就2024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疏漏;认为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执行有效,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阅了安永华明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议了安永华明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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