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完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及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1.坚持战略导向。立足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需要,建立绩效与薪酬管理体系。
2.坚持价值导向。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综合考虑行业情况、发展阶段、经营难度、岗位价值等因素,开展多维度业绩评价,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3.坚持激励导向。聚焦公司经营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明确任期目标,贯彻“以价值创造为纲、
以奋斗者为本”的理念,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标准并进行评价,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运营改善部、经营财务
部、董事会秘书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绩效评价、薪酬执行情况跟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薪酬管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从勤勉履职、履职能力、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廉洁从业以及是否受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对董事进行综合绩效与履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依据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依据公司员工薪酬和绩效管理办法,根据其所在岗位及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并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履职评价,并按照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在公司领取固定年度津贴,定时发放;
(四)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任何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策划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时,应充分发挥绩
效管理的导向作用,坚持系统策划、统筹推进,依法合规贯彻国家政策,有效落实战略规划及商业计划书。围绕任期目
标、商业计划书目标以及经营管理任务要求,设计绩效指标体系,引导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具体执行职能部门牵头编制年度绩效指标及任期目标。绩效评价应当注重经营成果与核心竞争力提升,关注财务指标改善、商业计划书重点任务及 ESG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的守法合规、绿色低碳、健康安全、员工发展、乡村振兴等)等推进。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以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
任书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确定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在任期结束后开展。任期考核指标应更加注重公司中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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