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人员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
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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