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实际控制人、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上述指定媒体,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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