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十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经营效益情况和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标准领取薪酬。
(三)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
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基本薪酬是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基本报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是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考核指标获得的风险责任报酬,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 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按照岗位职责,勤勉尽责,忠于公司。其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等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