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为健全和完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盈利规模、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遵循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资金充裕,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它投资计划等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在确保前条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该预案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
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6日
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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