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2-03-12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总数9261.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逐项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因原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今年审计业务繁重,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不续签审计协约。公司董事会经与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商,决定聘请其为公司新的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公司2001年年度的财务报表。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双方已签定公司2001年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
上述议案详见2002年1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同意9261.76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此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公司董事谭泓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决定推荐米嘉扬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上述事项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提交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此议案详见2002年1月15日《上海证券报》。
同意9261.76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额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此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的要求,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张耀辉律师到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2日
关于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如下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2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黄效东主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13人,代表股份9261.76万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35.9%。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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