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1-11-20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告
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了《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转让土地的关联交易公告》。现就公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和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季报中披露对外担保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问题。《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刊登有误,现更正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对此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误解,表示歉意。
二、关于公司拟转让土地所获收益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省、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公司转让土地价格,只要不超过评估价格,交易时就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土地后,剩余部分土地入帐问题。公司将按国家有关会计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司转让土地地面上的建筑物未同时转让问题。按公司的重组计划和公司与鞍山红旗拖拉机 集团 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拟转让的土地是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地面上的建筑物及设备将在下次转让。另外,拟转让的土地评估报告已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因此,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于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季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问题。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远远超过公司净资产额,是因为公司净资产的减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大部分担保都发生在公司净资产较多的时候。其次,公司今年新增对互保单位鞍山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和鞍山自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两笔共2750万元的担保,未能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系公司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延误所致。在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一定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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