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内部审计准则》《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国资委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商旅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奉公。公司应当严格内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内控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审计内控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将审计结果向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内控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公司管控需要,经批准后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内控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内控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管控要求,经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
(二)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同时对资产运营、项目建设、股权投资、营运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任期考核、职务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七)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计内控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十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对下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五)对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七)配合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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