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600815 证券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 117,122,218.34 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费用
等,合计 141,943,515.9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厦门厦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斗福公司”)账面余额为117,936,169.37元,已计提坏账准备81,315,211.37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并基于对本案所处阶段及债权回收风险的审慎判断,本期拟补充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1,910万元(具体金额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准),将相应减少本期利润。本案实际执行回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确认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经销商一斗福公司及其担保人未按约支付欠款,依据福建省厦门市鹭
江公证处(以下简称“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广州中院的执行保全立案的短信通
知。
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一: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二:甘泽民
被申请执行人三:彭红娜
被申请执行人四:黄思敏
二、案件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 117,122,218.34 元;
2.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9 日为 24,548,816.96 元;
3.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合计 272,480.64 元;
(以上金额暂共计 141,943,515.94 元)
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就前述第 1 至 3
项项下被申请执行人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强制四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一名下房产、高空作业车、车辆等进行处置,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8.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二持有的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68%股权进行处置,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本案的执行费由四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一(即一斗福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即公司)的经销商,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为被申请执行人一的担保人。
申请执行人与四被申请执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 日签订《还款协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经鹭江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还款协议》约定若被申请执行人一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二、三、四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向鹭江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抵押、质押的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均已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还款协议》签订后,四被申请执行人未严格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付款和担保义务,尚欠公司涉案的货款本金 117,122,218.34 元。公司向鹭江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鹭江公证处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出具《执行证书》。公
司依法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广州中院的执行保全
立案的短信通知。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一斗福公司账面余额为 117,936,169.37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8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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