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01 16:32:49 股吧网页版
厦工股份:厦工股份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600815 证券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 117,122,218.34 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费用
等,合计 141,943,515.9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厦门厦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斗福公司”)账面余额为117,936,169.37元,已计提坏账准备81,315,211.37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并基于对本案所处阶段及债权回收风险的审慎判断,本期拟补充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1,910万元(具体金额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准),将相应减少本期利润。本案实际执行回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确认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经销商一斗福公司及其担保人未按约支付欠款,依据福建省厦门市鹭
江公证处(以下简称“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广州中院的执行保全立案的短信通
知。

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一: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二:甘泽民

被申请执行人三:彭红娜

被申请执行人四:黄思敏

二、案件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 117,122,218.34 元;

2.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9 日为 24,548,816.96 元;

3.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合计 272,480.64 元;

(以上金额暂共计 141,943,515.94 元)

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就前述第 1 至 3
项项下被申请执行人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强制四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一名下房产、高空作业车、车辆等进行处置,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8.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二持有的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68%股权进行处置,并由申请执行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本案的执行费由四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一(即一斗福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即公司)的经销商,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被申请执行人四为被申请执行人一的担保人。
申请执行人与四被申请执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 日签订《还款协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经鹭江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还款协议》约定若被申请执行人一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二、三、四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向鹭江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抵押、质押的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均已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还款协议》签订后,四被申请执行人未严格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付款和担保义务,尚欠公司涉案的货款本金 117,122,218.34 元。公司向鹭江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鹭江公证处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出具《执行证书》。公
司依法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广州中院的执行保全
立案的短信通知。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一斗福公司账面余额为 117,936,169.37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81,315,2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