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度监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和授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及本
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负责人应当确保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对外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仅达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所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且当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时,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长对涉及对外投资的权限:
最近12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及以下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涉及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下
同)。
(三)公司董事长具有基于公司业务需求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利率互换等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审批权。
对于上述条款未界定事项,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决策审批权。
(四)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或以其他形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批准后重新累计计算决策权限。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公司应当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