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的相关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违反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则公司可免于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但有充分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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