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释 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宇通重工、公司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
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职能管理人员等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预先确定的条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通商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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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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