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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17:13: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荣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87 号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安庆咖来菲
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

陈荣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路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818;

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陈荣,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1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事实,陈荣是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和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咖来菲去)的
实际控制人。2024 年 7 月 12 日,在陈荣主导下,中路股份出资 99%
的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向安庆咖来菲去转账 300 万元,上述款项
于 2024 年 12 月收回。上述情形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3 条、第 6.3.10 条等相关规
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陈荣、安庆咖来菲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4.5.2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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