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23:56 股吧网页版
中路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总经理通过设置必要职能机构,聘任除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统筹推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召开并行使职权: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1 日通知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向其提交会议材料。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董事长提议时,可随时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 1 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并由专人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应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营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和内部职责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权力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指定,在总经理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总经理职权;
(四)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总经理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经营者群体。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