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 三 章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可 转 让 的 一 般 原 则 和 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或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参与认购或申购 ETF 减持股份的,参
照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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