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 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 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 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一)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二)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 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八条 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有
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及以下行使对外投资。上述项目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三)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否则自第一笔超出该限额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对外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
超出上述处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
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
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
以下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管理层审批;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合资、合作或被购方正式签订合约。
第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可免于本章节规定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