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路股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
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
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人员信息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3.业务规模
2024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203,338.19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54,719.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3,220.05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69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中兴华所在公司所属制造业行业中审计上市公司客户 103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5.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监管措
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
纪律处分 6 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十一届七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时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审查,出具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十一届十次董事会、
2024 年年度(第五十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中兴华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十一届七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中兴华所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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