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6)第 430002 号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
审计了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中路股份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路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如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5、(4)”所述,中路股份子公司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势”)在 2024 年度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文益多数字技术(重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向其支付 450.00 万元,最终相同金额流转到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在 2025 年度与重庆良品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可转债协议,向其支付 300.00 万元,最终相同金额流转到控股股东可能相关方;通过自然人徐志向控股股东或相关方转付 498.00 万元,以上款项形成其他应收款共计 1,248.00 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 62.40 万元。就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函证、流水核查等审计程序,但无法执行进一步的资金流穿透程序,无法就上述款项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准确性和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款项中 450.00 万元已通过中数科产业互联网孵化器(深
圳)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回。
(2)中路股份子公司中路优势于 2025 年度内向多个主体支付合计 1,117.39
万元基金管理费,其中 860.72 万元在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列报,256.67万元作为管理费用列报。中路优势 2024 年度对外支付 225.92 万元咨询费,在财务报表中作为管理费用列报。中路股份 2025 年对外支付 100.00 万作为预付款项
列报。中路优势于 2025 年度 1-2 月向相关公司支付往来款项 700.00 万元,该款
项已于 2025 年 10 月收回。就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函证、流水核查等审计程序,但无法执行进一步的资金流穿透程序,无法就上述交易的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