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郑卫军、商建刚、陈树云自查了独立性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等独立性情况进行了核查与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上述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上述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上述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上述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所发表意见均基于独立专业判断,未受任何利益关联方影响,能够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全体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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