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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6 16:54:40 股吧网页版
A股绿色周报丨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隧道股份控股公司被罚100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隧道股份(SH600820)控股公司被罚100万元;未批先建,吉电股份(SZ000875)控股公司被罚约3.64万元

  2025年9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13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9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隧道股份控股公司收到100万元罚单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它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9月第一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4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9.58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隧道股份控股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路桥梁公司)因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被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2509180240”的处罚书显示,上海公路桥梁公司因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被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1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8月22日。

  9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隧道股份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9月4日,记者致电隧道股份,接线人员表示,有专人负责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石大胜华(SH603026)控股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胜华)因不能提供2025年1—5月的自行监测报告,被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处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青环罚〔2025〕3号”的处罚书显示,武汉胜华自2025年1月25日开始生产至今,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武汉胜华DA001排气筒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的自行监测要求是每月一次,但武汉胜华不能提供2025年1—5月的自行监测报告。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武汉胜华被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罚款3.62万元。

  9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石大胜华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9月4日,记者致电石大胜华,接线人员表示,相关工作人员会查收采访函并与记者联系。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未批先建,吉电股份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吉电股份控股公司和县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县吉能)因项目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被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皖马环(和)罚〔2025〕4号”的处罚书显示,和县吉能编制的《吉电和县功桥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新建主变压器及配电设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了总投资额(评估价值)259.88万元的一套容量为50MVA的主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县吉能被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3.64万元。该处罚的处罚决定时间为8月26日。

  8月29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吉电和县功桥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新建主变压器及配电设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受理公示,报告表显示,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

  9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吉电股份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9月4日,记者致电吉电股份,接线人员表示,采访函已转交董秘,目前正与和县吉能核实情况,需要核实完相关情况后再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的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条款,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了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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