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
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建设项目投资;
(五)其他经有权机构批准的投资。
第六条 按照投资方向的类型,公司的对外投资分为电
源点类投资业务和创新类投资业务:其中电源点类投资业务分为以新能源发电业务(风电、光伏、电化学储能行业等)为主的常规电源点类业务和除前述新能源发电业务以外的其他清洁电力业务(如水电、抽水蓄能、清洁高效火电、氢基能源发电等);创新类投资业务主要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的,以场景创新和业态创新为特质,涵盖绿色化工、绿色冶炼、绿色制造业等低碳产品行业以及电算协同产业等领域。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指导方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坚持多层面跟踪分析和全方位过程控制,力争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提出解决对策,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涉及以上所述指标,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或授权公司其他决
策机构审议批准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
和程序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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