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8 22:57:21 股吧网页版
*ST世茂:世茂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3)第315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10000000010021。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10月7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字(1993)123号文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于1994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公司股票从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亦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即“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Shimao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268号;邮政编码:20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亿伍仟壹佰壹拾陆万捌仟贰佰陆拾壹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事项的纠纷的,应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弘扬“诚信、卓越、协作、创新”的企业精神,致力于房
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主业的开拓,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世茂”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本公
司商标特许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皮革制品,玩具,钟表眼镜,照相器材,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化学品,建筑装潢材料,家具,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机械设备,工艺美术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批发、零售(拍卖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认购的股份数为3000万
股,出资方式:资产,出资时间为1993年12月12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51,168,26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51,168,261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