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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